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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地持分買賣
請教小弟有農地持分,某因素想用買賣方式賣給我朋友,但又不
想把持分賣給,最多的持分的人.如果,買賣之下賣給我朋友,但無告
知其它持者{優先承購權},會有法律上問題嗎?
最佳解答
看來你是明白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。而你又不願意賣給你的
共有人而選擇要賣給你的朋友,則依土地法第34~1條第 4 項
規定: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
或單獨優先承購 。
本條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,如出賣人違反此項義
務將其應有部份之土地所有權出售與他人,並已為土地權利變
更登記時,他共有人如認為有受損害,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
損害賠償。也就是你的共有人可以因為想買又沒買到你的持
分,可向你請求損害賠償,至於他要向你請求多少的損害賠償
只有他自己才有數,若你們損害賠償的金額橋不攏,那可就得
申請調解了。
一般比較沒有爭議的作法是,你先跟你朋友談好價錢之後,發
存證信函給其他的共有人,通知他們你處分的條件及內容 (比
如賣多少錢及附加什麼條件之類的 ) ,並且要求他們要限期意
思表示 (就是他們如果想要買你的持份,他們就必須照你賣給
你朋友的價錢和條件買,而且還要在法律所規定的10日內表
示,若他們於接到出賣通之後10日內不表示者,其優先購買權
視為放棄 )。待他們都放棄優先購買了以後,你再賣給你朋友,
這樣的作法是比較沒有爭議的,否則賣地收錢本來是一件愉快
的事情,到最後卻會變成沒完沒了的糾纏和訴訟。
以上作法提供你參考,並祝你賣地順利。
轉貼自奇摩知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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